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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份有關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的國家衛計委紅頭文件尚未公布,卻已在醫療界引起廣泛討論。
這份沒有公布的《互聯網診療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明確:國家對互聯網診療活動將實行嚴格準入管理。此外,《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顯示,醫療機構不得對首診患者進行互聯網診療活動。當患者出現病情變化需要醫務人員親自診查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引導患者到醫療機構就診。
5月11日,衛計委醫政醫管局醫療資源處的一名工作人員向記者證實了該文件的真實性,“這個文件目前還沒有公開發布,還是一個征求意見稿,以后肯定還會有變化的。”
被多家醫療自媒體曬出的紅頭文件中,國家衛計委辦公廳向各地衛生部門及有關單位發函稱,為了及時規范、促進互聯網醫療服務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醫療需求,衛計委辦公廳起草了《征求意見稿》,向上述單位征求意見,并將意見反饋給衛計委醫政醫管局。文件顯示于4月28日擬定,并附上了上述征求意見稿全文。
征求意見稿一共有三十九條,分為“總則”、“互聯網治療活動準入”、“互聯網診療活動執業規則”、“互聯網診療活動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六章。
總則的第五條顯示:國家對互聯網診療活動實行嚴格準入管理。《征求意見稿》第七條、第九條和第十條明確了互聯網診療活動的準入規則: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由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提供,必須經過國務院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頒布相應醫療機構類別和醫療機構基本標準;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互動應當與其診療科目相一致,未經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核準的診療科目不得開展;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的醫療機構應當使用《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名稱。不得使用互聯網醫院、云醫院、網絡醫院等名稱。
針對互聯網診療活動的執業規則,《征求意見稿》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規定,醫療機構不得對首診患者進行互聯網診療活動。當患者出現病情變化需要醫務人員親自診查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終止互聯網診療活動,引導患者到醫療機構就診;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應當嚴格遵守《處方管理辦法》,由醫生開具電子處方并經藥師審核。醫療機構開展互聯網診療活動時,不得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特殊管理藥品處方。
值得注意的是,附則的第三十七條另稱,該辦法一旦發布,所有已經設置審批的互聯網醫院、云醫院、網絡醫院等,設置審批的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在15日內予以撤銷,并按照規定重新對其互聯網診療活動實施管理。
記者此前報道,今年3月,銀川成為第一個出臺互聯網醫院管理辦法的城市,銀川市政府曾與全國15家互聯網醫療企業簽約,互聯網醫院引發業界紛紛關注,被認為是緩解看病難、看病貴的重要途徑。